中途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或受益人,會被課徵贈與稅。財政部表示,變更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或受益人,視同是財產移轉行為,原要保人需繳納贈與稅。目前贈與稅的課徵稅率為10%

財政部指出,購買商業保險已是國內普遍的保障與節稅方式,人身壽險等保險給付,享有免徵所得稅與遺產稅的優惠,也因此坊間利用保險商品避稅的案件層出不窮。

財政部表示,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案例,納稅人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購買鉅額保險商品,在保單繳費期間,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其子乙。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財政部因此指出,甲先前以自己為要保人的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的利得,因要保人變更為乙時,形同甲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乙所有,性質等同財產移轉,且乙已表達允受之意,代表贈與行為已經成立,贈與人甲需繳納贈與稅。其贈與價值,則是以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為準,課徵10%的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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