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夏天,瑞典全國學校、各大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就像鬧空城,一切進入低度運轉模式。瑞典勞工不論工作型態,每年都享有至少25天的給薪年假,這25天不包括國定假日或週末,換算起來,一人一年都能放整整五週的假,在六到八月之間,最多得連休四週,期間還有收入。北國瑞典的夏天陽光充足,冰凍了許久的瑞典人好不容易有機會享受陽光的溫暖,所以一到夏天,選擇待在辦公室裡繼續工作的瑞典人相當稀少。

瑞典,不接受低薪! 圖/瑞典工會LO臉書

除了25天的給薪年假之外,瑞典的彈性工時與福利制度讓人們有更多時間可以享受生活,許多人選擇早早上班,上滿八小時就早早回家;上課進修、運動、參加活動、跟家人朋友相聚,是很多瑞典人下班後的重要行程。下午四點過後,辦公室經常已經空了一半,需要接孩子的家長,透過彈性工時制或者育嬰制度、合約協調等不同管道,甚至可以更早離開。

但我們今天所看到的低工時幸福人生,並非上天賞賜給瑞典人的禮物。瑞典也曾在過去有段勞資雙方劍拔弩張、社會動盪的不安歲月,而這要從「瑞典模式」的勞資協議文化說起。

「瑞典模式」:政府不介入,勞資雙方自己喬

在勞動市場範疇中,「瑞典模式」最原始、基本的概念就是市場上的所有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政府不介入,不將協議結果立法,也不負有監督責任,在其中一方違反協商決議的情形下,勞資雙方各自享有罷工或關廠的權利,然雙方也有義務在協議期間維持經濟的穩定。

現在的瑞典有眾多法令規章保護勞動者權益與健康、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然而,這些法令大多都能被「勞資協議」的結果取代,法令扮演的角色只是確認勞動市場的基本條件。瑞典的勞資協議由全國工會聯盟與資方聯盟進行,在地方上也有雙方代表進行協議。從工時、薪資、福利、保險、在職教育、加薪制度、工作環境等有關勞動的大小事,都會透過「勞資協議」,進行整個產業的「集體」協商

但近年來,由於政府透過公營事業聘用的公務人員增加,因此也成為資方代表,坐上勞資協議談判桌,改變了其傳統上「不干預」的立場。而政府對於社會福利、貿易、稅收、勞動市場的相關政策,影響了勞資權力關係,也對勞資協議產生影響。

瑞典三大工會聯盟與資方聯盟的集體協議,照顧了勞動市場中90%勞工的權益;而瑞典勞工加入工會的比例將近70%,為了保障多數工會成員的權益,勞資協議議定,雇主不得以低於工會條件雇用非工會會員,這樣的議定,讓非工會成員的工作條件也能得到一定保障。

若是不加入工會都能享有這些保障,那麼是不是就省筆錢,搭個順風車?瑞典人對於工會的信心與支持甚高,原因除了工會組織運作良好之外,「集體」的協議力量遠大於個人,其他誘因還包括:在職進修補助、節稅、保險優惠、專業協助等。有些雇主也會因為迴避與勞工單獨協商的麻煩,要求勞工加入工會。

勞工權益並非一蹴而就

那麼「瑞典模式」的勞資協議文化,是從何而來的?18世紀工業革命後,瑞典社會從農業走向工業,法規對勞工相當苛刻,勞工處境遠不如現在。當時工資低,工作時數的計算方式,為一天24小時扣掉睡覺與通勤時間,且罷工或集會組織都是不合法的,勞工轉換工作的機會受限,還有勞工住在雇主家中的狀況。

但拿破崙戰爭使得自由思想流入斯堪地納維亞,瑞典的勞動政策也慢慢開放,19世紀末,在全面捨棄「行會」制度,擁抱自由市場之後,瑞典政府就採取「不干涉」態度。於是,工匠們率先組織起來,接著是基層勞工們,但當時零散的工會力量仍有限。瑞典最大的工會聯盟LO1898年成立,資方聯盟SAF也於1902年成立。

政府開放勞工組織後,勞工的處境並未因此隨即得到改善,罷工禁令延續了一段時間,資方對於工會組織也相當不友善,甚至拒絕聘用工會會員,勞資權力不平等,這個時期的「勞資協商」只是空殼。勞工在受到諸多壓迫下,組織運動更趨基進,資方也不相讓。

在諸多勞資衝突下,1909年勞方30萬人大罷工,耗盡財力與人力,資方聯盟則啟動全國大關廠予以反擊,並且對勞工進行秋後算帳,使得瑞典工會組織嚴重受創,工會會員數量銳減。這段歲月,是瑞典勞方最消沉的記憶。直到1920年代瑞典人民取得普選權,勞工運動起家的社民黨與當時的農民黨合作開始取得政治實力,工會組織一直到1930年代才慢慢復甦,代表白領階級的工會聯盟TCO與專業人士工會聯盟SACO也在1940年代陸續成立。

勞資雙方劍拔弩張的情況到了30年代末期,終於有所改變,1938年的《Saltsjöbaden協定》,勞資雙方同意談判的遊戲規則,在罷工與關廠之外,提出衝突仲裁機制,爭議應由國家勞工法庭解決,雙方同意談判應以國家利益、社會安定為重,在協議期間不罷工,勞資衝突終於獲得紓解,此協定為「瑞典模式」的勞資協議奠定了基礎。往後的勞資協議遇到分歧也多能和平解決,免去社會資源的消耗。

瑞典模式的基石

如今,根據數據,瑞典在2016年的全年人均工時為1621小時,比OECD國家平均低了約10%。根據《工時法》規定瑞典一般勞工(家庭工、軍警消、醫護人員、船員、飛行員、部分運輸人員的工時有其他的法規規定)的法定工時為一週40小時,若有特殊情形,則可放寬為最多四週之內每週的平均工時為40小時。在正常工作時數之外若需要待命,則待命時間每四週不得超過48小時,或每個月不超過50小時,待命時間不包含勞工實際操作工作行為的時間。

也就是說,在上班時間之外,接到老闆或客戶臨時來的指令而進行工作行為的這段時間,並非「待命」,而是「額外工時」或「加班」。而在上班時間或待命時間當中的必須或其他休息時間(例如:午餐時間或待命時的睡眠時間),勞工都算是在工作或在待命中。

對於加班的規定,則分為一般加班與額外加班。瑞典勞工每個人每四週加班不得超過48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50小時,一年不得超過200小時。若在特殊情況下,並且無其他可能解決方法,造成勞工必須在加班時數之外進行額外加班,則一名勞工一年不得超過150小時。兩種加班時數加總起來,一名勞工在四週期間最多得加班48小時,一個月最多50小時。

上述種種令人稱羨的勞動條件,都是瑞典勞資雙方經年累月協議下來的結果。

瑞典模式讓勞資雙方利益共享,兩方雖有許多利益衝突,但與政府一起為社會的共同福祉努力。瑞典模式能成功,原因包括強而有力的工會、有彈性的勞工法規、積極的勞工與家庭政策、普及的社會福利等。

工會強大的力量主要來自於廣大會員人數以及會員的強力支持。此外,瑞典的法規也保障工會成員在職場上的權益,例如:勞工有權利提出要求,進行勞資協議;雇主不得禁止員工參加工會,而員工若是被工會選為職場代表,則資方得支付此勞工合理的薪資;若勞工在工作職場以外有工會活動,則由工會支付勞工因缺工而損失之薪資,確保勞工能正常無礙的參與工會活動。

政府的勞動市場政策目標在於創造「低失業率」,甚至「充分就業」,進行職業訓練、轉職輔導、推動性別平等、提供普及的社會福利,促使勞力進入市場,提供資方更多優質的勞工;資方也體認到唯有健康、安全、平等的工作環境,才可能使勞力源源不絕,確保競爭力。

事實上,瑞典資方早在19世紀末就有所體悟,當時訂下的工廠規章只是為了保護童工與婦女的安全健康,日後卻逐漸發展成更全面、更普遍的勞工保障法規;勞工生活安全又有保障,生育率自然增加,為勞動市場提供穩定勞力。

瑞典模式並非完美無瑕,每年五一勞動節,左派政黨與工會仍在全國大小城鎮舉辦遊行,提醒人們,維護勞動環境與勞工權益,是一條走不盡的路。在瑞典模式中,所幸政府、勞方、資方都有共識,認為瑞典的國家競爭力與健全的勞動市場並不衝突,瑞典的競爭力來自「技術、知識」而非從壓低薪資、降低勞動安全而來。在此共識下,三方共同努力,創造穩定的社會與經濟成長。這就是瑞典模式,幸福人生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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