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太在民國102年買了張儲蓄險,而且是張「大保單」,王先生是保單受益人,去年領到滿期還本金700萬元。5月要報稅,王太太這筆高達700萬的還本金,該繳納什麼稅?

台灣人愛買保險,全球聞名。許多高資產族早已將保單視為不可或缺的資金調度或資產配置工具,有實力同王太太一樣,買得動「大保單」的保戶越來越多,大保單的「稅事」,特別以匯整三大眉角,以實例提醒您注意。

經濟日報提供

一.  「特定保險給付」列最低稅負五大稅基之一

身為台灣納稅義務人,我們熟知,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有最高2.4萬元的列舉扣除額。此外,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有能力搶購大保單的民眾要特別注意,自9511日起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已將「特定保險給付」列為五大稅基之一。

什麼是「特定保險給付」?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指出,「特定保險給付」有三大要件,且須同時符合。首先、必須是在9511日以後訂定的保險契約。其次為「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第三、必須是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不含健康險和傷害險)

王太太這張大保單,購入時間是102年,她付錢買保單、自己是要保人,老公(王先生)是受益人,因此,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最後王太太買的是張傳統壽險保單,「特定保險給付」三要件全數命中;王太太接下來得請專家評估,要不要報繳最低稅負。

二.  死亡保險金計入門檻3330萬,生存保險金一毛都跑不掉

同時符合前述三大要件的保單,在計算最低稅負時,若是壽險的「死亡保險金」,每一申報戶可扣除3,330萬元;例如死亡保險金為2000萬,就不用計入計算最低稅負。但若領的是「生存給付」,即像王太太這筆700萬的還本金,就得全數計入計算,一毛都跑不掉。

陳秋蘭解釋,最低稅負制與一般所得稅之間的「關係」,是比較「差額」;依財政部規定,若申報戶的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還是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但若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要就「差額」部分多繳稅。用白話說,當事人「只可以繳的多、但不能繳的少」,有「最低消費」的概念,稅務圈很多人因此用「低消」來形容最低稅負。

那王家這張大保單的最低稅負,怎麼計算?假設王先生和王太太合併申報,除這筆700萬生存保險金,兩人還有海外基金配息100萬,因為也屬最低稅負稅基之一,必須計入,此外,還有國內所得100萬。計算方式為「700+100+100=900萬」,拿900萬減去最低稅負適用門檻(即扣除額)670=230萬,再乘以固定稅率20%,得出最低稅負基本稅額46萬元(230x20%)。若王家的一般所得稅額為30萬,就要補繳16萬元差額。

三.  買大保單沒繳「低消」 四成報酬去了了

一名理專透露,有對高資產夫妻買了大保單,前幾年拿到600萬元滿期保險金,當年度還有海外基金配息160萬元。夫妻倆小心翼翼,跑去問國稅局,這筆滿期金要不要繳「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回答,「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日前這對夫妻收到國稅局最低稅負的「補稅」通知,連補帶罰,要繳將近30萬元。

原來這對夫妻買的大保單,剛好符合最低稅負「特定保險給付」三要件,除了是壽險、95年之後購買,還是由太太購買,以先生為保單受益人。壽險業務人員推估,若保單是躉繳7年期再加上保費折扣,一開始須躉繳一筆約523萬多元,七年後即可領回600萬滿期金,報酬近77萬(600-523萬)元。

但因為夫妻倆疏忽,未報繳最低稅負,被罰30萬,白白損失近四成報酬。專家建議,若民眾有類似情況且想要避開重稅,建議可趁保單還沒滿期前,將要保人和保單受益人改為「同一人」。以前述王太太買保單的例子,其實保單受益人可更改為王太太。王太太領取滿期金後,再轉給王先生。如此,除可躲過最低稅負,且因為夫妻間不適用贈與,還不會被課到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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