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C首席設計師兼副總經理簡志霖及處長吳建宏,被檢方依觸犯「營業秘密法」等罪嫌收押禁見,案情發展備受關注。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沈以軒律師指出,此案件將喚起企業及員工對於「營業秘密法」的重視。

沈以軒律師表示,為防範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的案件層出不窮,不但侵害了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公平競爭,立法院在102年1月1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案,並於102年2月1日正式施行,明確訂定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如不慎觸法,將面臨最重可處10年以下刑事責任,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且若侵害者所得利益超過5000萬元,更可能處以最高5億元以上罰金的民事罰責。


公司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的資訊(包括客戶資料、研發團隊資料、財務資訊、行銷策略、人事資料),如果符合「秘密性」、「經濟性」與「合理保密措施」等3項法定要件後,即成為營業秘密而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企業的員工或同業,如果無故下載、重製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公司營業秘密,甚至離職員工在公司明確告知應刪除營業秘密檔案而不為刪除或隱匿時,都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沈以軒律師指出,公司如要獲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前提必須先行建立公司內部營業秘密管理機制,並促使員工確實遵行。例如:客戶名單應事先做一定之篩選整理,依照客戶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聯絡及決策名單等分門別類,方具備價值性而可稱之「營業秘密」,如公司怠於建立內部管理機制,反而提供員工可以自外於營業秘密法規範的法律空窗期。

再者,公司營業秘密管理機制涉及層面甚廣,除須對於員工實施教育訓練,使其了解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以及違反後所衍生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外,同時還必須制訂工作守則與適當之離職程序,並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定與競業禁止約定,上述程序均為公司人資管理部門為因應營業秘密法所不可或缺之步驟。

除員工個人規範之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另有規定,如果公司沒有做到積極監督防止不法資料的使用,也會因為旗下員工帶著前任公司營業秘密來任職甚至分享共用,而必須遭受刑事高額罰金之連帶處罰。沈以軒律師提醒,公司在僱用新進員工時,需採取反向保護措施,證明已盡力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例如要求員工簽署切結書,說明並擔保從未將前任雇主資料帶進新工作職場,否則公司是無法單純以不知情為由脫免責任,公司在建置營業秘密管理機制絕對不能忽略。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提醒,依宏達電(HTC)此次案例為戒,企業人資主管必須積極謹慎研擬新修正後「營業秘密法」相關規範條款,以免員工觸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網站也提供最新修法內容資訊,以期協助企業建構保護營業秘密與制訂相關規章條款。

 

--本文轉載自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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