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舉行全球反洗錢趨勢及經驗分享記者會,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梁鴻烈說,台灣金融機構高層對於國際洗錢防制標準的整體認知不足,投入的資源和人力相對較少,呼籲金融機構應重行規劃足夠的法令遵循人力。

此外,蘇俄、巴拿馬、柬埔寨等國都已列入洗錢風險大的國家,台灣位於金融邊陲地帶,更應提升整體洗錢防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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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T)於2014年頒布銀行業適用「風險基礎原則」(Risk-Based Approach)防制洗錢並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之指引,香港及新加坡為避免淪為洗錢中心,導致跨國銀行不再進行投資或擴展金融業務,均不斷提升洗錢防制標準,除了加入FATT會員外,也進行評鑑。

梁鴻烈表示,台灣過往的洗錢防制相當一致,各銀行不論規模大小,均適用銀行公會頒布的同一套內控標準,其中最核心的要求為銀行對超過新台幣50萬元的現金收付或換錢交易,均應申報。

梁鴻烈說,台灣並非FATT會員,但仍以FATT轄下「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會員國身分,受FTAA國際標準拘束,並曾在2007年首度接受APG評鑑,預計於2017年第四季第二度接受APG評鑑,若屆時評鑑結果不佳,所有進出台灣的交易款項均可能被國外銀行嚴格檢視,並可能影響國外通匯行(corresponding bank)持續和台灣銀行業往來的意願。

台灣關於洗錢防制的金融監理政策及銀行內控體制都受到風險基礎原則的規範,而全行洗錢風險評估又是落實風險基礎原則精神的基石,梁鴻烈預計,全行洗錢風險評估將會是我國明年第四季接受APG評鑑的焦點項目。

此外,台灣銀行業者過去並無執行「機構洗錢風險評估」(IRA)的經驗,對於IRA的進行方式與規格仍在摸索階段,部分專案進行的方式仍限於使用系統與控制查核專案的傳統範圍,並不符合IRA精神,建議可參考香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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