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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上限是甚麼?

1917年以前,美國每次發債都須得到國會的批准,由國會決定債務期限、利率、和具體用途。在美國參加一戰前夕,這種做法令人不堪重負,當時政府需要不受行政規定掣肘而迅速開支。於是1917年國會通過《第二次自由債券法案》(Second Liberty Bond Act),減少對新債期限和已發行債券贖回的規定。

發債規定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進一步放鬆,直到1939年完全取消,用債務上限總和取而代之。此後國會基本上就是告訴財政部:“你可以借這麼多錢,自己想最佳辦法如何借。”當債務上限被超過之後,國會便提高債務上限,由此產生了債務上限問題。

債務上限問題的發展

自1939年以來,國會共提高債務上限83次,平均每九個月提高一次。國會提高債務上限通常都不引人注目或引發抗議。只是在近幾年各黨派認識到可將債務上限當作談判籌碼後,債務上限才成為一個問題。

債務上限現狀

今年的10月17號是美國政府債務上限談判的最後期限,若國會不在本月17日之前批准提高政府債務上限,美國政府便面臨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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