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終將至,每年底又是保單檢視的重要時機,在年底為保單做健檢時,不妨一併了解保險列舉扣除額度、相關稅法在贈與方面的規定,並留意相關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的設定與金額,不要讓自身的權益「稅」著了。

台灣保險覆蓋率世界第一,許多民眾都擁有二張以上的保單,因此也常有保戶對於保險之相關稅務規定產生疑問。目前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列舉扣除的額度為新台幣24,000元,一般民眾的人身保險費皆可以計入扣除額內,包括商業保險的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

另外,勞保保費、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及國民年金保費也可列入扣除額,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近來有許多的父母想替子女的未來累積資產,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假設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因為生存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的給付並沒有贈與的行為產生,所以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但若是受益人並非要保人時,也就是要保人繳保險費、受益人領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當年度總額如超過220萬元,就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此外,父母若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產,總金額未超過100萬元,也不列入贈與總額,無需要繳納贈與稅。

利率變動型壽險具有傳統型保險的保障,又享有宣告利率帶來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可以每月領取的利益,可做為兒女未來求學或成家的資金來源,近期頗受市場青睞。

以投保利率變動型壽險為例,以父親為要保人、5歲的兒子為被保險人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投保保險金額220萬元,滿期保險金220萬元且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為儲存生息,該滿期保險金視為滿期當年度贈與,但增值回饋分享金部分則視為要保人的財產,並不屬於贈與行為。

但若以5歲的兒子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投保保險金額220萬元,且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為儲存生息,滿期保險金為220萬元。此時第一年度的保費即視為當年度贈與,而增值回饋分享金部分因為條款中是指定給付給要保人,不屬於贈與行為。

提醒保戶們不妨利用年終之際檢視自己的保單,如果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與要保人為不同一人,可能會有相關的稅賦問題,若有相關的問題需要諮詢,可以進一步尋求自己的保險業務人員協助,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in Driver 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